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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税务异常怎样处理?

发布时间:2021-02-07

增值税扣税凭据处理,是交税人增值税抵扣处理的重要环节。简略来说,反常增值税扣税凭据(以下简称反常凭据),就是无法归入正常确定抵扣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进一步遏制虚开行为、维护税收秩序,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反常增值税扣税凭据处理等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布告),规则了反常增值税扣税凭据的规模、具体处理流程等具体内容。

01反常凭据包含哪些

38号布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布告)的基础上,结合防伪税控体系的实时比对、在线上传等功能,将确已处于“失控”状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扩容为反常凭据。具体来说,交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处理体系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报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反常凭据。值得注意的是,38号布告将税务登记状态、税收风险处理功能与反常凭据的辨认有机结合。非正常户交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则缴交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交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则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归入反常凭据规模。一起,38号布告第二条规则,关于一起满意“反常凭据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且“反常凭据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两个条件的交税人,将其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认为反常凭据。一起,38号布告保留了76号布告对反常凭据的规则。即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品称号严重背离的等状况,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反常凭据。

02反常凭据怎样处理

38号布告第三条规则,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反常凭据规模的,大体能够分为三种状况进行处理。

1状况一

反常凭据计入进项税额的交税人,没有抵扣的反常凭据暂缓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2状况二

反常凭据用于出口退税的交税人,没有退税的反常凭据暂缓处理出口退税,现已退税的应补缴退税;

3状况三

反常凭据用于消费税抵扣的交税人,参照增值税处理方式,即没有抵扣的反常凭据暂缓抵扣,已抵扣的应抵减可抵扣消费税额或补缴消费税。一起,38号布告为获得反常凭据的交税人提供了税收救助手法。交税人对反常凭据确定存在贰言的,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请求,经核实契合相关规则的,能够继续申报抵扣、请求出口退税或申报抵扣消费税。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获得反常凭据且现已申报抵扣增值税、处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交税诺言A级交税人,可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核实请求,如确实契合相关规则,可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追回已退税款、抵扣消费税等,这充分体现了交税诺言的价值。

03怎样加强凭据处理

交税人在发现反常凭据时及时应对,一起须加强合同处理以及供货商处理。实务中,交税人假如获得反常凭据,须及时联络开票方、查明原因,扫除开票方契合反常凭据规模的特定条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处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28号)规则,要求开票方补开、换开契合规则的发票,削减受票方的丢失。关于无法联络到开票方的业务事项,应分析查明原因,加强合同处理和供货商处理。合同处理方面,笔者建议交税人将反常凭据的税收处理要求归入合同规模,增强合同处理的针对性。举例来说,交税人能够在合同中明确供货商发票开具的类型、按税法规则提供发票的职责;限定开票时间以及受票方合规交税的合同条款;明确开具反常凭据后的补偿职责。供货商处理方面,交税人须全面收集、梳理供货商信息,具体了解各供货商的增值税交税人身份,承认哪些收购项目能够获得抵扣凭据。针对反常凭据开票方多为商贸企业的特色,交税人能够加强对供货商的实地考察,全面了解对供货商的运营状况和诺言状况,将注册没有实际运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扫除在供货商之外。

此外,有条件的企业,可在集团内部树立供货商信息数据库,树立供货商“黑名单”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