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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20-12-14

  分公司一般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组织,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建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组织。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规章,公司称号只要在总公司称号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出产运营活动的需求,在公司内部按照运营事务的分类及地域规模,釆取设置分支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建立挂号请求书》(公司加盖公章);

  2、总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许一起托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托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托付事项、被托付人的权限、托付期限。

  3、总公司规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总公司经营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经营场所运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借房子提交租借协议复印件以及租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获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许购房合同及房子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借方为宾馆、饭馆的,提交宾馆、饭馆的经营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请求挂号的运营规模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议规则有必要在挂号前报经同意的项目,提交有关的同意文件或许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议规则建立分公司有必要报经同意的,提交有关的同意文件或许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按照《公司法》、《公司挂号管理条例》建立的分公司请求建立挂号适用本规范。

  9、总公司验资陈述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经公司挂号机关准予建立挂号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经营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