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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发布时间:2020-07-07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却并不清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件和事项。

㈠设立条件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亦可以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②股东出资需要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其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㈡提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如下文件:

①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它是指全体股东在股东成员中指定某个成员作为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共同委托股东以外的人来代理股东进行申请登记注册活动的证明文件。

③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齐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要求。

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真实、合法的证明

⑤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能证明自己的法人资格的文件。

⑥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其任职文件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

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对于符合规定准予使用的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⑨公司住所证明。

除上述九种文件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需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对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应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