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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三证合一后怎么办理银行账户业务

企业三证合一后怎么办理银行账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总局就企业三证合一后,怎么进行支付结算的问题发布了官方通知,其中企业三证合一后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业务提供的证明文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规则;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销户和单位银行账户年检。

(一)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业务提供的证明文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应区分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未纳入“三证合一”的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其他组织),分别要求其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持新版营业执照(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改革过渡期内使用的“一照三号”、“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不再要求其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持电子营业执照的,已配备电子营业执照识别机具的银行应予以办理,并留存电子营业执照影印件。

改革过渡期内,企业持旧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仍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持旧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任一证照过期的,银行应要求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再行办理银行账户业务。

2、个体工商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应要求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其他组织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规则。

1、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银行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时,“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字段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

2、改革过渡期内,使用“一照三号”、“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的企业,银行应按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规定,将编码拆分为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证件号和组织机构代码,分别录入账户管理系统相应字段。

3、个体工商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工商营业执照”录入15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录入税务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无需录入。

4、其他组织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文印发)及相关规定,录入账户管理系统相关要素。

(三)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销户。

1、已开立银行账户的企业,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变更银行账户信息。银行通过日常业务、年检等发现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与企业现有证照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通知企业尽快变更银行账户信息。

2、银行在办理销户业务时,核查发现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与企业现有证照信息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变更银行账户信息后,再行销户。

(四)单位银行账户年检。

银行对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可以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进行:

1、要求存款人提交开户证明文件;

2、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3、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

4、回访客户或实地查访;

5、通过政府或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

6、审核贷款证明文件等多种方式。

银行应留存账户年检的纸质或电子记录和资料。